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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4/10/13 16:25:00
案情概要:年7月,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《车辆销售合同》,约定购买‘‘某款森林人2.5XS豪华导航’’版斯巴鲁汽车一辆,颜色为蓝色,价款为元。该合同还对质量验收、随车配件、付款时间及方式、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。同日,王某与A公司销售人员在一份空白‘‘汽车验收单’’上签名。同月28日,王某通过公证处对该车导航仪的导航记录进行公证,公证结果显示,该车载导航仪有年4月的导航记录。王某起诉要求A公司返还购车款元,赔偿损失元并承担诉讼费用。根据王某的申请,一审法院娄托鉴定机构对涉诉车辆进行司法鉴定,结论为该车载DVD导航一体机系后期加装。裁判要旨:法院经审理: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应有效,经鉴定,可认定A公司为王某所购买车辆配置的DVD导航一体机为已使用过的产品,且安装上存在着瑕疵。A公司在不告知王某真实情况下将已经使用过的产品作为正品销售,有以旧充新的故意和行为,构成对王某的欺诈,应当依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49条的规定对王某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。律师观点:本案系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,虽合同对于质量验收作出明确约定,而王某在验收车辆时并未对质量提出异议,且如果王某尽到充分注意,在验收时应该可以发现争议的车载导航仪存在质量瑕疵。但考虑消费者在交易中的相对弱势地位,不应对其以过于严厉的消费义务。要求出卖人承担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,且按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双倍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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